对于出租人租住公房然后转租给承租人的情况,如果出租人事先征得了单位(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同意,那么出租人就有权起诉承租人,要求他支付房租、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如果出租人没有征得单位的同意私自转租,那么出租人就只能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承租人搬出,并支付房屋的使用费了。
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规定如下: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赔偿:
1、擅自转租承租房屋;
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借给他人或者转让使用的;
3、擅自拆除、改变结构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5、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租赁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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