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证改名字变更所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时间:2024-01-25 19:50:06 2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房产证改名字变更所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1、贷款未到期的所需证件:

(1)凭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

(2)《离婚证》;

(3)双方《身份证》;

(4)原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相关证明,即原按结贷款相关手续。

2、按揭贷款已还清的:

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如产权归一方所有,获得产权的当事人可自行办理登记手续;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的,需当事人双方共同前往进行登记;产权归另一方和子女共同所有,由当事人携子女共同前往进行登记(如子女未满18周岁,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带监护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代为进行登记),其中归子女的那部分产权需按赠与办理。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

(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规定,应当处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内容。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

涉及到离婚时房屋产权的分割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房产类型和不同的产权归属情况所认定的情况是不同的,如果涉及到诈骗或者欺诈的行为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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