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其事实必须确凿、充分,这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基本要求。在海事执法过程中,只有违法事实查清的前提下,海事机关才能给予行政处分;当违法事实尚未清楚时,海事机关就不能主观腻断给予行政处罚。打个比方,我们拿到一本适任证书,经验告诉我们是一本假证件,而且我们也处理过很多这样的假证件,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给以行政处罚,只有当我们向发证机关确认该证件确实为假证时,我们才能依法处罚当事人。
海事处罚决定,应该有告知程序。这里的告知,一方面要求我们海事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告诉相对人执法者的执法单位,执法者姓名以及执法证编号。另一方面,海事执法机关应说明作出海事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海事处罚决定时,应该听取当事人称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要受到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向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说明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理由和证据,就自己要受到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向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提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权利。
在我们海事执法过程中,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后果比较轻微的案件,我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第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我们在海事执法过程中,遇到最多的是对于船舶的处罚。那么船舶到底是属于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呢?我认为,船舶应该是属于法人的范围的。所以我们在处罚过程中,对于船舶处以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我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如果是对于船民,则不可以,必须是50元以下才可以,而不是在我们一些海事执法者的观念中,只要是少于1000元的处罚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里还必须注意一点,法律上规定处罚的种类只包括罚款和警告,如果是没收,扣船等行政处罚种类,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这个问题在开头我就用假证举过例子。在海事执法过程中,对于一些常见的海事违法行为,比如超载,闯关,不听海事执法人员的指挥,证件不齐,航区不对等等等,这些违法事实比较清楚,我们也比较容易认定,而且法律也明文规定了这些违法行为,我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然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保留证据,保证执法工作的严谨,比如拍照,录像,复印等方式。
只有这些条件具备了,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然这里只是说可以适用,我们当然也可以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
在开出海事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时候,我们要注意:处罚书必须当场作出,隔天的应该适用一般程序;相应的法律规定应该写全所涉及的条、款、项;罚款数额和日期应该正确使用中文大写。
在这次为期四天学习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也弥补了自己业务上不足之处,这对我今后更好从事一线海事执法工作夯实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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