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机构要统筹安排其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要根据企业人员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和培训意向等情况,确定其参加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内容和项目;要按照其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效果、质量和再就业等情况,及时核拨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3、失业保险机构要积极协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失业人员参加技能鉴定,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有关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需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证明,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人员名单提前一个月抄送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者及时给予救济。
参见: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的通知(豫劳社[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年12月13日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13日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发布日期:1999年7月2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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