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申诉状怎么写
时间:2023-06-03 17:00:40 1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原告):施XX,男,193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XX省XX县,XX市XX团XX连退休工人,住址:新疆XX市XX小区XX栋楼XX号。系被害人施XX的父亲。电话:0992-XXXXXXX,手机(施XX):155XXXXXXXX。

申诉人(一审原告):金XX,女,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出生地XX省XX县,XX市XX团XX连退休工人,住址:新疆XX市XX小区XX栋楼XX号。系被害人施XX的母亲。

申诉人:因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的判决和裁定结果“死刑改判”及“再减无期”一案,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9日作出的(2008)刑四复字XX号刑事裁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29日(2008)新刑二终字XX号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2月16日(2011)新刑减(假)字第XX号裁定不服,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第三节第三百九十二条、三百九十四条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现依法提起刑事控告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2007)乌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8)刑四复字XX刑事裁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新刑二终字XX号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2月16日(2011)新刑减(假)字第XX号裁定;同时消除关于张XX故意杀人(第X号)--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文章的不良影响。

2、请求最高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和判决;判决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请求对被申诉人的徇私枉法行为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XXX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故意杀人及原审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施X、施XX、金XX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第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2008)新刑二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申诉人对被告人张XX犯故意杀人罪“死刑改判”及“再减无期”的判决和裁定结果不服。故现依法提起刑事控告申诉请求。

申诉人认为:被告人张XX只所以获得“死刑改判”及“再减无期”的特别对待,只因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张XX等人在“死刑改判”和“再减无期”的自由裁量问题上存在滥权渎职的主观故意才导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罔顾事实枉法裁量的判决和裁定结果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四复字XX号刑事裁定书并没有可以摆出台面的证据说明狱犯张XX犯故意杀人罪的动机、目的和诉求?而是基于一些人的私心杜撰利害关系而已;在加工组织信息的逻辑上,存在着事实不清、前后矛盾、是非混淆、因果倒置的问题;扰乱了我们普通人头脑里所固有的“文明与野蛮”、“正义与邪恶”、“善良与懦弱”、“责任与义务”的区分界限。再说不管张XX犯故意杀人罪的动机、目的和诉求究竟为何;都要符合客观事实真相,而不能只是一些利害关系人自己意见的任意表达。况且在火车站狱犯张XX实施杀害值班人员的行为的确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责。必须说明,申诉人做出上述判断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6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张XX家中查获扣押的XX牌U盘一个,内存张XX所写“告别人生”“致陈XX”两篇文章。经张XX当庭辨认无误,证实张XX在实施杀人行为前所持的心理状态。

证据(二)、XX铁路公安分处刑警大队证明材料及铁路局对施XX工伤认定审核意见证实,2006年11月19日至21日,X局乌鲁木齐电务段职工张XX、施XX、蔡XX等人在铁路运输学校学习。2006年11月30日,张XX和蔡XX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而发生冲突,蔡XX被张XX用空酒瓶砸伤头部及面部,造成面部缝合50多针。当时施XX在现场进行拉架,手部被划伤。张XX在河南路派出所取保候审期间,于2006年12月10日中午15时许,乘车来到施XX值班的乌苏火车站信号值班工区,就蔡XX被打伤一事找施XX从中协调减少赔偿(因施XX与蔡XX关系密切)。在未达到其目的情况下,张XX将毫无防备的施XX连捅数刀,将其杀害。”

证据(三)、乌鲁木齐市公安局XX路派出所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的证明认定“2006年12月1日0时许,我所接报:乌鲁木齐市XX学校学生公寓楼道内有人打架。后经我所调查,系张XX酒后用酒瓶将蔡XX头部、眼睛、手部打伤,蔡XX没有参与打架,也未参加喝酒,此打架事件蔡XX系受害人,事后张XX多次到医院承认错误,并愿意赔偿一切费用。2006年12月8日,蔡XX将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的鉴定书送交我所,并同时提出撤诉申请,我所鉴于案情性质同意予以撤案。并按程序向张XX的担保人李建方打电话,要求张XX到我所,以便将处理结果告之张XX,但张XX未到我所。特此证明!”

在此,请司法机关注意两件事:一、狱犯张XX在大约一年半的时间里连续四次获得“优等表现”的档案纪录;二、辽宁省XX市枪击案主要嫌犯孟XX的保外就医手续就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局第三监狱监狱长等5名新疆狱政干部办理的。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两级级法院对该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判决结果不一致,相互冲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第三节第三百九十二条、三百九十四条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现依法提起刑事控告申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二零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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