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涂某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韩德禄依法出庭辩护,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本案被告涂某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涂某犯罪无前科,属于初犯,并且此次犯罪前遵纪守法,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一直在从事正当职业。是在较短的时间里发生的犯罪,因而主观恶性不深,属于可以通过教育能够挽的对象。
2、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诚实交待了自已,所犯的罪行,为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了便利。从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涂某对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的造成伤害,深感悔恨,表示愿意从新做人。
3、对于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在庭审前已经对被害人给予了积极赔偿履行,并真诚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对社会的危害,影响较小。
4、从犯罪的手段上看,在伤害他人的行为中,被告只是实施了手、脚,未使用其它凶器。手段不是十分残忍因而从主观上是想对受害人给予皮肉上轻微教训。
5、从犯罪的动机上,一是因为女朋友之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没有采取正当的手段保护自己,而是用以非对非、以暴制暴的方式去解决,以致触犯国家刑法。二是义气用事,帮所谓朋友忙,而伤害他人。
6、被告涂某的犯罪既有本人的原因是义气用事、法制观念淡薄;也有家庭的一面管教不严,同时也有社会管理的诸多方面(如治安纠纷处理、就业难等问题)的原因。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本着惩罚是手段,教育为目的的方针,对被告涂某给予从轻处理,给一次机会,成为社会有用之人。
以上意见,望法庭采信。
辩护人: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德禄
二OO六月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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