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20年月日
离婚案件抚养权归属该如何认定
离婚案件抚养权归属的认定结果如下: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2、已满两周岁的情况下,可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已满八周岁的,确认抚养权的同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婚姻关系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账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已被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一条至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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