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不可报销的药物有哪些
时间:2023-05-09 08:52:54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药物:

1.纳入省《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第七条“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省劳动保障厅可根据我省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调整药物的品种数(即调整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不可报销的药物: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六)劳动保障部和我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对于《药品目录》的“乙类目录”中易被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按临床适应症、病种、医院级别、医师级别和报销比例等分别予以限定。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各统筹地区个人自付“乙类目录”药品费用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基金支出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使用《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或单味使用应自费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做上述限定的“中药饮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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