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办公室人员享受补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办公室人员享受高温补贴的需要看室内温度达到上述标准;
2、办公室内的内温度低于33摄氏度以下的,自然用人单位就不会为员工发放高温补贴。
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
1、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2、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
3、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
4、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摄氏度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到9月,扩大至6到10月。即每年6到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摄氏度,这期间也可拿到每月100元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摄氏度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每月150元。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1、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2、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4、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甘肃省有高温补贴吗
甘肃省目前执行的高温津贴政策是在2014年调整并于当年开始执行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9月发放。符合发放范围和条件的劳动者未领到高温津贴,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高温补贴的领取人群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筑工人、交警巡警、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人员、仓库搬运工等;后者一般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具体需要看工作场所的温度。像一些工厂的铁皮厂房,里面若温度超过33,也应发放高温补贴。
(二)高温补贴福利
1、达37以上,下午暂停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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