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卫生部一级综合医院设置标准
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医疗机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
(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
(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
(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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