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1、项目立项——用地单位到区、县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规划审批——用地单位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
3、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或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书面同意;
4、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携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县)局提出用地申请;
5、勘测定界——分(县)局开具勘测定界联系单,并根据规划批准用地范围勘测定界;
6、审核报批——分(县)局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7、核发证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县)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用地批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8、上报备案——供地完成后,各分(县)局应上报市局备案,并在(各)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集体建设土地使用》中录入有关供地情况。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可以分割吗
集体土地土地证是可以分割的,但前提是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够进行分割:
1、宗地应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2、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按照协议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并达到约定亩产税收,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
4、符合规划,集体土地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
5、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6、如涉及股东(或合伙人)变化的,按东政发﹝2010﹞59号文件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继承
1、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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