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建厂用的手续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二、需报国务院批准的情形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
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据《土地管理法》第43、59、60、63条的规定。
第一,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二,集体建设用地仅限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3种使用范围。
第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第四,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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