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1、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能否就转让债权达成分歧的意义表示,转让的价钱,转让的详细时间,转让人或受让人违约时的违约义务,这些都是债权转让的债权内容;与此同时,债权能否能够转让,转让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时能否需求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能否需求到公共部门停止注销,转让人或受让人的其他债权人或破产债权人能否对所转让的债权行使权益,当转让人将债权转让给数个受让人时哪个转让人优先获得,这些都能够视为债权转让的物权内容。
2、债权转让最根本的关系是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其中,债务人对转让人或受让人的相关抗辩权终究是转让的债权内容、物权内容抑或依然位于被转让的债权关系之中而不受转让关系的影响,这就不能从货物买卖的法律构造中停止简单的类推。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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