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从事生意多年,颇有积蓄,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并恋爱,2005年8月9日上午约定去结婚登记,在去民政局的路上,陈某觉得身上带有大量的现金不方便,便想将现金存入银行,可是没有带存折,张某称她身上有存折,可以存在她的存折上,如果陈某便将10000元的现金存在张某的存折上,因为民政局办理登记的人,临时有事,于是至到第二天即2005年8月10日才将结婚证办好,后因双方感情不和,2008年陈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当年存入其存折的10000元。张某表示反对,认为当时是陈某赠与给自己的,不应该返还。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将10000元钱主动存入张某的存折,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只是临时使用张某的存折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是赠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将10000元存入张某的存折不能认定为是赠与,赠与是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要举证证明陈某当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管析】
专业人士同意第二种观点,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人明确表示无偿给与他方,他方愿意接受。在本案中,存折上显示存钱时间是办理结婚证的前一天,所以很明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将钱存入张某的存折,意思是临时保管,而不是赠与的意思的表示,如果张某主张是赠与,应该由张某来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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