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有责赔偿原则,意思就是只有负有责任,不论是全,主,同,次责,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不需要区分当事人之间民事赔偿比例,交强险应当先行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才需要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民事赔偿比例。
通俗地说,受害一方虽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因为其损失尚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故其无需自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全部损失均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交强险和商业性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1、强制性与非强制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对其进行投保。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2、保障范围的宽与窄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3、是否有费率优惠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普通私家车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而商业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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