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遗失或损坏了结婚证或离婚证时,需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始档案复印件、登报声明作废公告、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居委会、街道证明盖章。
如果当事人遗失或损坏了结婚证或离婚证,他们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原始档案复印件2、登报声明作废公告3、户口证明4、居民身份证5、居委会、街道证明盖章。
原 始 档 案 复 印 件 需 要 哪 些 材 料 ?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有关机构和个人提供相应的材料。因此,原始档案复印件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些材料可能包括档案保管单位依法确定的其他应当收集保存的文件材料、有关机构和个人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文件材料、档案保管单位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收集保存的文件材料等。提供这些材料有助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其档案管理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当事人遗失或损坏结婚证或离婚证时,需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始档案复印件、登报声明作废公告、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居委会、街道证明盖章。根据《档案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有关机构和个人提供相应的材料,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些材料可能包括档案保管单位依法确定的其他应当收集保存的文件材料、有关机构和个人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文件材料、档案保管单位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收集保存的文件材料等。提供这些材料有助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其档案管理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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