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妇女不分配征地补偿金是否合法
时间:2023-05-31 15:53:30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金的分配应由村组依法协商确定。但是,如果已婚妇女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里不分配征地补偿金的规定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家庭承包人放弃统一安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经领取的安置补助的,应予以支撑。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领取的土地补偿款。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给予扶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离婚、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妇女、婚姻、经济关系等为由,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权益,二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拆迁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是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地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3)新增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四)征收土地附着物、苗木补助。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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