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加强通知
时间:2023-07-02 22:43:18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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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做好全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促进城镇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落实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状况,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和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等要求,并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城镇建设计划、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相协调。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城市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拆迁计划,明确拆迁项目的具体地块、拆迁面积、拆迁户数和拆迁补偿方案等。要严格控制拆迁总量,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和重大社会发展项目等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外,对能够满足功能要求的房屋要尽量予以保留。对依法批准建设、竣工不满15年且较为集中的多层以上住宅片区,原则上不得列入拆迁范围。

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要抓紧研究制定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各地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批工作,严格控制拆迁总量,切实防止拆迁规模过大、供应结构不合理状况。年度计划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年度计划落实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强化执行计划的严肃性。对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全省年度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由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在次年的2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二、依法加强拆迁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当前,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本地区有关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对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规定要立即停止执行,并抓紧修订完善。要进一步规范拆迁程序,认真落实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推行“阳光拆迁”,广泛开展“平安拆迁”创建活动。要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拆迁管理体系,对拆迁许可审批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拆迁许可审批权。强化拆迁项目管理,对没有拆迁计划、没有拆迁安置方案以及拆迁安置资金不到位、拆迁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坚决不准实施拆迁。要着力转变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转变。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尽快与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估价机构脱钩,不得直接干预或强制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参与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实现“拆管分离”。拆迁实施单位一律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政府部门所属拆迁实施单位要加快改制工作,力争在2005年上半年全部完成。要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补偿资金和安置用房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杜绝发生拖欠、挪用、挤占现象。

各级监察、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擅自扩大拆迁规模、滥用行政权力、违规拆迁、野蛮拆迁、随意评估、不依法办事以及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要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规模,切实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全国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明显减少,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三、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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