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预约买卖合同?
时间:2023-05-01 19:42:29 4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什么是预约合同?

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义务。

预约合同有什么特征?

1、预约不同于意向声明。

所谓意向声明,是指当事人打算订约的意向性说明或陈述。意向声明中也可能包括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由于该声明中并没有包括声明人明确、肯定的预约表示,因此,在声明发出以后,除非意向声明确已使他人产生信赖并因声明人撤销声明而给他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声明人原则上不受声明的拘束,他人对声明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成立合同。

2、预约不同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和失效的根据。如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一月后正式生效”。在附期限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因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因此,在该期限到来后合同才能正式生效。而预约合同本身已经成立生效,对订立本约的期限约定实际上属于预约合同的履行期限。

3、预约合同尽管为预约,但也为一种合同。

依据此合同,当事人应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如果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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