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还信用卡是否犯罪?
时间:2023-09-19 08:50:08 2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生活中,代还信用卡通常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等使用的这些行为,那可能就会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了。

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给个人和单位的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卡片,可用于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在生活中,代还信用卡通常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这些行为,那可能就会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了。

代 还 信 用 卡 是 否 违 法 ?

代还信用卡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如果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如果您有信用卡欠款,一定要按时偿还,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给个人和单位的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卡片,可用于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在生活中,代还信用卡通常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这些行为,那可能就会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了。代还信用卡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解释》,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规定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如果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如果您有信用卡欠款,一定要按时偿还,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三十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帐户。个人卡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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