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代还本质上是违法的,但是代还信用卡还处于一个中间位置,法律条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这种行为违法。若是确实没有办法只能选择信用卡代还,那也要选择较为权威的代还机构,避免风险。信用卡本质上是一种小额的信用贷款,而信用卡套现的本质则是商户与持卡人合谋,恶意以消费名义从银行套取一定额度的贷款,这在某种程度上涉嫌虚构事实的贷款诈骗,代还信用卡这种行为从法理上来说是违法的。
一、高利转贷罪的认定
在《刑法》上,对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应从本质上正确把握。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并在支付金融机构利息后仍有盈余报酬的,即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如果该盈余报酬金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则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明确以“利息”方式收取或者以银行的实际年利率计算,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从行为的本质看。行为人对转贷资金无论是直接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的利息,还是在收取与金融机构相同利息的同时又以其他名义另行收取费用,其中的利息和费用在本质上均是借款人因使用转贷资金而支付的报酬。区别在于前一情况下,行为人是将本应由行为人支付而因转贷由借款人代为承担的金融机构利息和借款人因借用资金而应支付给行为人的报酬,以同一名义一并收取;而在后一种情况中,行为人是以不同的名义分开收取。但无论收取的形式有何不同,在本质上都包含了借款人对转贷行为人所额外承担的报酬。相应的,在《刑法》上也就不应对本质相同的这两种情形一个认定为“高利”,一个却不认定为“高利”。
(二)从法律的依据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高利转贷罪的罪状表述,仅仅规定了“高利转贷给他人”,并没有将“高利”中的“利”明确否定为以“利息”方式收取。而且,构成本罪所要求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实际上就是指高利转贷所得报酬与应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差额。因此,将贷款人因借出资本而以各种名义获取的报酬,在扣除应归还金融机构利息后的盈余部分,一并认定为“高利转贷”中的“高利”,有充分的《刑法》依据。
(三)从危害的后果看。行为人将所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只要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且在扣除金融机构利息后从中实际获取利益,无论该利益是否以“利息”形式收取,其本质上都是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谋取非法利益、侵害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区别仅在于所谋取的非法利益在名义上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二、信用卡透支会冻结储蓄卡余额吗
1、信用卡逾期后,银行会冻结信用卡,这时候信用卡只可以还款,不可以再刷卡消费、取现、转账。
2、至于冻结储蓄卡,必须是银行起诉用户信用卡逾期不还款,协商还款失败后法院强制执行,这样才会出现用户名下储蓄卡被冻结用于归还信用卡的情况。
3、当然,也有的银行信用卡与银行卡签订了代扣协议,信用卡逾期不还款,银行会主动从银行卡中扣钱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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