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巡回法庭受理以下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海南首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正式开庭
新华网海口10月14日电(记者卜云彤)提前预约、口头起诉、现场受理、就地开庭、当庭调解。经过2个多月试运行,海南省首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13日在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正式开庭。
近年来,海口市的各类机动车以每年8.6%的速度递增,今年已达到46万辆,拥有驾驶证的市民每年以4.61%的速度增加,目前已达40.27万人。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海口市目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一审审理分散于各个区法院,具有分散性、周期长的特点,不便当事人诉讼。加上诉讼机制的繁杂和成本高,造成大量交通事故过分依赖交警部门的调解,而不能纳入诉讼机制。一些当事人由于调解不成或经调解、私了得不到赔偿,双方矛盾激化,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首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正式开庭,今后各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赔偿案件在事故大队就可得到妥善解决,有效避免了事故当事人法院警队两头跑,从根本上解决了当事人打官司程序复杂和期限长等难题。
据了解,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于今年8月试成立,在试运行的2个多月时间里,共受理案件16起,以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案件为主,调解成功率由原来的70%上升至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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