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债务的,可以认定为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民法典合同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有什么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
3、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依法诉讼、仲裁的,破产程序终结后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6、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8、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1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2、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
13、保证人不知情为债权人借新还旧而提供担保的,从无效变为撤销
14、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的保证并存时,保证人有可能免责
15、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16、非营利机构不能做保证人
从上述的16条法律要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要远远高于保证人。债权人与保证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现在的民法典也着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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