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证,只要如实作证,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法院都会采信的。当需要查清案情时,无论是谁,无论与被告人是什么关系,父母、兄弟等等,只要了解案情或者部分案情,都有义务告知司法机关。法律是有规定的。
一、证人作证义务行政规定是什么
证人作证义务行政规定是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有作证的义务的。
1、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
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
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如实作证
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二、审理案件时小学生可以作证人吗
如果是智力正常,可以明辨是非,就可以作为证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首先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第2款,对包括儿童在内的特殊证人资格从反向作了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因此这两个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儿童不可以作为证人,只是限制了儿童作证的范围,即在某一案件中,某儿童在诉讼外了解案情,且非本案的当事人,且该名儿童智力正常,可以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就可以作为证人,其所作出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陈述,可以成为定案的依据。
若某一儿童智力正常,具有正确表达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且知道相关案件事实,可以成为证人出庭作证。
三、鉴定人和证人的区别有哪些
(一)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二)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三)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四)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五)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六)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