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合同撤销违约金需要支付么?
时间:2023-06-21 15:51:19 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撤销欺诈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撤销情形出现了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撤销行为则不构成违约,则撤销合同不需要付违约金。但是如果撤销的合同并非存在欺诈情况,则需要看合同条款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如出现不应该撤销合同的情形,则撤销行为是违约的,应该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民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欺诈合同是指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的情况,以欺骗的手段去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定立的合同,欺诈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撤销欺诈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以欺诈、胁迫等行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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