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寿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在我国人身保险的出现要晚于财产保险。尤其是一些人对寿险有一些误解,认为加入寿险是不吉利的。寿险合同纠纷的审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审理寿险合同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注意检查是否有保险事故。寿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一方面,它可以使被保险人在发生特殊人身伤害或重大疾病时,以较少的费用(即保险费)得到及时的治疗和赔偿;另一方面,高赔偿可能使一些人试图以较少的费用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一夜暴富;第三,由于理赔费用远高于收取保费的成本,也可能使一些保险代理人,甚至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制造虚假保险事故骗取理赔。因此,查明是否存在保险事故,尤其是大额保险事故,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在某省重大疾病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雷某于1998年9月30日与某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人身保险合同。首期保险费18840元,保险公司开出了保险单,规定保险期限为1998年10月1日零至终身。险种为重大疾病人身保险,保险费40万元。缴费方式为年缴费,保费18840元,缴费年限20年。1999年10月16日,原告支付第二次保险费18840元。同年10月18日,雷某到江西省立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膀胱肿瘤。10月20日,他接受了“汽化”切除肿瘤,并于10月22日出院。省医院出院总结诊断为膀胱移行细胞乳头状癌1-2级。10月26日,雷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支付保险金的书面申请。保险公司建议调查核实临时付款。后来,保险公司将雷某病理组织制成的蜡块借给了省第一附属医院,并取了雷某的血样进行了同样的鉴定。结论:新鲜抗凝组织与蜡块组织不属于同一个体。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雷某诉至法院。一审中,雷某拒绝做DNA鉴定。法院认为,雷某只有进行DNA鉴定,才能确定自己是否真的患有癌症。雷某拒绝做DNA鉴定应视为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雷某再次上诉,二审同意鉴定,但鉴定结论是癌片段与雷某自身基因不同。据此,省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保险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或者人身伤害事故是否发生在索赔人身上,或者他人的伤害结果是否被用来申请保险索赔。法院可能无法查明谁的材料是索赔的依据,但只要查明不是申请人,就应当驳回申请。2、正确确定保险受益人。所谓保险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金享有权利的人。至于谁能享受保险待遇,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从这一规定可以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人,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认可。其他人无权成为受益人。只有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才能被视为遗产。在实践中,有些人对受益人的范围不明确,因而不能正确主张权利。例如,在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中,高某于1998年12月0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双方约定:投保人高某、被保险人高某、受益人1、高某本人、2、王某;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费为100元。1999年11月6日,高某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认定高某没有责任。由于受益人之一的高某已经死亡,高某的母亲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导致纠纷诉至法院。高某同意的受益人王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表示有权要求赔偿。高的母亲认为她是投保人的母亲。她儿子死后,她有权领取保险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被保险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的两名受益人,其中一人死亡,由第二人承担。因此,王某是本案的受益人。以王某的存在为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所以他的母亲不能成为受益人。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