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前,以下步骤将为您提供明确的指导:
首先,请确保您已准备好与此案有关的所有必要证据材料,包括一份详细的证据清单以及证物等,这将有助于提升取证成功率和审判结果。
其次,请携带上述准备妥当的证据材料前往当地检察院建立的立案大厅或者所指定的专门窗口提交。
在此过程中,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将会对您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向您告知接下来需要遵循的程序。
如果您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满足立案的基本要求,那么您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并领取到由检察院签发的立案通知书。
最后,根据立案通知书上的具体指示,您可以预约调解会议的时间,或是安排未来的诉讼开庭时间。在整个流程结束后,贵方将能够获得公正的裁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交办举报线索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交办函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当转送本院有关侦查部门。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和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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