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债务转让的成立须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时间:2023-05-07 08:10:29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须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债务转让合同;

第二、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即原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转让)的合同,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才生效力,即免去原债务人的义务;

第三、一般,须所承担(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对于债务人必须亲自履行的债务,如技术服务合同中指定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等特殊身份的技术人员履行的合同,不得将债务转让。

一、债务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有什么?

1、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口头形式。

2、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3、公告通知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的情况。

4、通知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5、书面通知可以公证送达。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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