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须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债务转让合同;
第二、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即原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转让)的合同,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才生效力,即免去原债务人的义务;
第三、一般,须所承担(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对于债务人必须亲自履行的债务,如技术服务合同中指定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等特殊身份的技术人员履行的合同,不得将债务转让。
一、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此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义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若被转移的债务上有抗辩权的,新债务人也可以行使。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债务转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第二是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为借贷关系的债务人,出借人为债权人。债权人在向债权受让人转让债权后,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应该通知借款人,通知义务的履行,就代表着债权转让对借款人已经发生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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