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已经取得房屋出租人的书面或者口头同意,依此订立的合同有效。
2、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作反对表示的(默示),该房屋转租合同有效。
3、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房屋出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转租合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
一、房租转租的风险是什么
房租转租的风险是:
1、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转租是房屋承租人出租承租房屋的行为,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必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不知道或者不同意的,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次承租人只能立即归还占用的房屋;
3、二次承租人应当拆除店铺或者店铺的装修,不得以折价返还给出租人或者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
1、租房的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确保合理使用出租房屋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使用情况,并行使决定修复和扩建的权利。定期行使检查出租房屋的权利;
4、提前收回自住权。规定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行使索赔权;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后,出租人的权利是否同意续签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
2、保持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义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在交付出租房屋后不能因第三人主张享有出租房屋权利而使用和收入出租房屋;
5、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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