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爷爷奶奶在法律层面上来讲,没有探望权。《民法典(草案)》在修订的时候曾经增加过爷爷奶奶的探望权,但是,正式版实施的时候将其删除了,由此可见,关于“隔代探望权”的问题法律不过多干涉。但适当的“隔代探望”有利于未成年人获得更多家庭关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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