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是本金五万还是加利息
时间:2024-03-29 23:16:36 2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信用卡诈骗是本金五万还是加利息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针对信用卡诈骗行为进行计算时,利息并不被纳入其中。

在一种名为“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现象中,因欠息而产生的损失实际上构成了银行的一种间接性经济损失,或可称为可得利益之丧失。

此部分经济损失归类于民事法律范畴,受民商法规范保护与调整。

要求行为人对银行偿还利息,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是刑事处罚措施,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利息不应被视为诈骗数额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怎么构成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即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故意使用,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使用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涂改过的信用卡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的,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信用卡诈骗是本金五万还是加利息”,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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