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是五万本金吗?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不是五万本金,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没有超过5万块钱,那就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利用信用卡从事相关的犯罪活动,肯定是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具体的处罚的措施应当根据诈骗的数额大小来做出不同的判断。比如说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损失是需要对此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处罚的。因为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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