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司法解释如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2、获取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和金额有关系吗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和金额有关系,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文5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