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速救援服务
时间:2023-03-10 17:32:22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黑龙江高速救援服务

黑龙江省下发通知,决定对省内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按《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被救援车辆的车型确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可适当下浮,幅度不限。其中,小轿车拖车费10公里内最高300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具体为:拖车费由基价和拖运费两部分组成。

基价是指拖运10公里(含)以内收取的费用;拖运费是指拖运10公里以上,在基价基础上按里程(实际拖运里程-10公里)增加的费用。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吊车费、吊货物费、停车及看护费按基价计收。吊车(含拖车吊车)车货一起吊的,只收取吊车费,不得再收取吊货物费;

单独吊货物的,可收取吊货物费;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含拖车吊车)对两辆以上车辆实施救援时,按吊车收费标准的60%分别向被救援车辆收取;

救援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车辆,可在收费标准上浮30%以内收取;

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要救援的,拖车按基价的60%收取,吊车按50%收取;

50吨(含)以上吊车救援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收费标准须公开,要给车主开正规发票

救援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救援服务电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企业经营场所、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救援企业实施救援服务收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组织高速公路的车辆清障救援工作。车辆清障救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车辆清障救援时,被清障救援车辆当事人应当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被清障救援车辆实施转移或者对车辆装载物进行卸载、转运的,产生的合理费用和造成的合理损失由被清障救援车辆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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