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在哪个商家购物,要求哪个经营者向其提供服务,应当由其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迫。一些法律明令禁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如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二、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要,该需要能否得到满足,取决于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能否进行选择。实践中,一些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虽然有人认为这种作法并未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如明确告知之下,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换个地方消费,但如果将这些作法上升为行业规范,整个行业的所有经营者都照此办理,消费者实际上丧失了选择的自由,也就丧失了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行业规范不能违背法律,行业规范作为行业内部的单方声明,也不应用以约束消费者。
三、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在消费者看过、摸过某商品后,强制消费者购买,不购买就恶语相加;有的旅行社工作人员强制消费者在指定商店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并以暴力相威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购买决定权。一些法律明令禁止强买强卖的行为,如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者、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一个发达的商品社会,商品琳琅满目,服务千差万别,哪种商品和服务在性价比方面最能令消费者满意,消费者只有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后才能知道。不让消费者挑选,既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不是好的商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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