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合并,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其含义并不完全一样。在美国,依据克莱顿法第7条,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财产或者股份;依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合并的含义要更加广泛,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行影响的所有联合方式都被视为企业合并。总体上来看,在国外,和企业公司合并相对应的词基本上有两个,即Consolidationoforporation和Mergerofcorporation。按照布莱克斯法律词典的解释,前者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解散,同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并接管解散公司的资产和承担的责任;后者则是指一个公司被另外一个公司吸收,后者保留自身的名称、实体资格,取得前者的资产、责任、特许权和权力,同时被吸收公司丧失独立的商业资格。可以说两者分别相当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在我国,一般认为企业合并的含义基本上与公司合并的含义相同。当然也有人提出企业合并包括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三种。狭义企业合并就是法人之间的吸收或者新设合并,也可以称为财产权合并。广义合并是指一切企业形式之间进行的财产权以及股权的合并(收购)。最广义的企业合并不仅包括一切企业形式之间进行的财产权和股权合并,而且包括由于合同等方式所形成的经营权合并(租赁、承包)。本文的企业合并仅仅指狭义的企业合并,即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合同,依法定程序,归并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在吸收合并中,参加合并的公司吸收其它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独立的法人地位。在新设合并中,参加合并的两个公司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全部丧失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在公司的合并中,因合并而消失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公司合并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公司合并是公司之间的行为,合并的主体是公司。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而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合并的主体、当事人是公司。首先,公司是公司合并的决策者、实施者。公司合并要由公司机关作出合并决议,即由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做出合并方案,由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决议;要由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并协议;要由公司去实施合并。其次,公司是公司合并效力的承担者。公司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公司享有和承担(如支付对价、取得被并公司的财产等)。公司合并的效力主要对公司发生影响,如公司合并引起的公司解散、存续,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的承担等。正以如此,国外公司法理论将公司合并称为团体法行为。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其主体是公司本身,而非股东个人。这一特征使得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区别开来。当然,尽管如此,公司合并与股东密切相关,股东在公司合并中重要的地位,合并通常要有股东表决通过,合并的最终利害关系要间接的落在股东的身上。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合并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54条规定,公司合并方案由合并的公司的董事会拟定。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希望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公司董事会应作出一个通过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决定,并要求董事应以谨慎、理智的态度决定是否同意合并方案,然后将建议提交给股东。我国公司法业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合并必须由股东表决同意,这是各国公司法立法的惯例,也是公司合并区别于公司收购的特点之一。如日本公司法规定,公司进行合并是合并契约书要取得股东大会的承认。法国公司法规,合并由每个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定。《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规定,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各公司股东批准合并计划。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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