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特定;
2、合伙应签订书面协议;
3、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其他条件。
一、合伙企业注册资金需不需要实缴
合伙企业注册资金不需要实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设立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资可以进行实缴,也可以进行认缴,从而注册资金也可以认缴,也可以实缴。
二、合伙合同与合伙协议的区别
有限合伙协议载明了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及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各方面的事项。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规定,一般情况下是由普通合伙人对公司企业进行管理,而有限合伙人负责资金的注入和调配,两者之间通过有效的协商和沟通来达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应当对有关合伙协议进行认定,并签订公证,严格按照相关条款来进行落实。
三、合伙人变更期限
目前并没有合伙人变更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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