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遵循《合伙企业法》,其中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人方面,必须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共同设立。其中应至少有一个为普通合伙人;2、协议方面,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3、出资方面,需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4、名称和场所方面,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必须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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