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1.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字儿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2.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
4.有标明有限合伙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同点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同点在于: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3.在竞业禁止方面;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承担如下几种责任:
1.若为合伙企业的债务,有限合伙人承担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若为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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