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检察院可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条
二、简易程序如何提起
1、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
2、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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