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时间:2023-03-13 14:32:47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典型案例】

王明和爱人王辉结婚6年,育有一子。但是,随着孩子的长大,王明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因为肉眼观察孩子跟他一点都不像,周围邻居也开玩笑说他抱错了。他也曾一度怀疑,甚至疑心爱人出轨,所以想做亲子鉴定,但对这方面内容了解甚少。

【律师解答】

亲子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方法,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鉴定。传统亲子鉴定技术是对孩子与母亲及可疑者的血型进行检验。血型检验用于否认亲子关系绝对无疑,用于肯定亲子关系则仅只有参考价值。通过血型检验无法排除可疑者与孩子有亲子关系的,不能仅凭此就确认亲子关系,还应做出进一步的亲子鉴定。目前,亲子鉴定所采取的科学方法是采用人体白细胞血型进行抗原试验,再与传统的鉴定方法,如ABO、MN、Ss、Rh、Hp等红细胞血型检验鉴定相结合,鉴定准确率达99.9%。

鉴于亲子鉴定事关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对于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要求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只能做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进行分析后,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一、亲子鉴定的启动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进行亲子鉴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申请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即使符合启动亲子鉴定的条件,如果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当进行。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至上,因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对子女均是一种伤害。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一般持谨慎态度,从严掌握原则来处理。因为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然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和成长,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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