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城市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方案》
时间:2023-05-07 21:12:32 2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天津发布文件编号:津政发[1995]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市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同意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城市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报告审判中的问题。6月12日,1995年附:《天津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小企业改制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天津市城市集体企业与新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第二条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经济的一些特点,实行劳资合作相结合的新型企业组织。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原则:一。原则上全体职工为股东,资劳结合。我们也可以吸收一些社会法人股。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股为企业股本总额的主体。2、企业财产属于股份投资者所有,职工集体所有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同一股份享有相同的权利,分享相同的利润,分享利益,分担风险。3、企业议案表决实行民主管理和一人一票制。4、我们应该把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结合起来。5、税后利润作为公共积累提取。6、坚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集体积累、自主分配。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财产、合法权利和合法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第五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企业的设立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可以采取原企业改组和新设企业两种形式。第七条设立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由三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发起,采取合资、联营的形式。发起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一;2、公司章程;3、验资证明;4、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八条原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区(县)局批准。企业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联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应提供以下文件供批准:1。申请报告;2、实施计划;3、公司章程;4、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5、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证书,集体企业只提交验资确认书(占用国有资产的,持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6、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与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九条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章程。企业章程对企业、股东、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具有约束力。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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