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需本人与开发商签订
工商部门提醒:不要图省事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市民蔡女士因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某开发商办理购房事宜,从而引起了纠纷。工商部门接到蔡女士的投诉后出面调解。
据悉,蔡女士在赣州市章江新区预购了某开发商一套房,因自身原因蔡女士不愿以自己的名义购房,2009年9月27日,蔡女士用其弟的身份证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开发商承诺,蔡女士付清20%的首付款后,帮其办理按揭事宜.次日蔡女士付清首付后,便着手与银行办理按揭手续。银行审批后,发现其弟的收入情况不具备办理按揭贷款资格,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无奈蔡女士选择了退房,与开发商签订退房合同。但开发商以蔡女士悔约为由,要求蔡女士交付10%的违约金,蔡女士不满开发商的做法,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遂向章贡区工商局水南分局投诉,工商局通过调查后进行调解。
工商部门认为,购房合同需由购房者本人与开发商签订,虽然蔡女士是自己买房,但她却用其弟弟的名字签订合同,并未出示有关委托证明,从一开始这份协议就是无效的;其次,蔡女士并非不想购房,只因银行按揭贷款不能办理,属于不能归咎于双方任何一方责任的,开发商应无条件退还定金,因此蔡女士不应承担悔约责任。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有关法律协议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不要图省事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截至记者发稿时,开发商已将定金退还了蔡女士。(李向东、记者明心武、实习生刘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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