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婚内强奸有什么特点
强奸罪的特点:
1、侵犯的对象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行为必须具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无法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有强迫通奸的目的。这里的妇女不排除妻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
婚姻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女性仍有权利支配她的性生活。只要夫妻之间的正常性生活中有一方因某种原因拒绝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意图享有性权利,一方的自由就会被遏制,其权利就会转化为尊重和维护对方的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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