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强奸罪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强奸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吴川一男子因涉强奸罪被捕,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界限
2020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得知工友林某某带了一名女子回宿舍过夜,该女子仍在林某某宿舍睡觉后,萌生要与该女子发生性行为的冲动,遂去到林某某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镇**出租屋**房,发现被害人熊某某正在床上裸睡,趁被害人熊某某处于半睡半醒、误以为被告人常某某系林某某的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常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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