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母未抚养继子女,继子女未赡养继父母。
下列情形可视为形成抚养关系: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由继父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抚养费,认定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形成相互抚养关系。
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抚养费主要由生父母承担,但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在生活中照顾和抚养继子女,认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如何对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
1.继子女未满18岁,即在法律上还没有成年。跟随亲生父亲或母亲一方与继父或继母一起生活,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是继父或者继母承担的,那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或者继子女已经成年,是个大人了,有收入,并且长期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行为,也可以认为他们之间有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在生活上照料关心继子女,并且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或者虽然继子女没有和继父母生活在一起,但继父母给予了继子女部分或全部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又或者已经成年的继子女在真实情况上长期赡养了继父母。这几种情况,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3.继父母保证了继子女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部分费用或全部费用;继父母和没有成年的继子女生活在一起,对继子女进行了教导,在生活上也有好好照顾继子女,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并没有承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用,也可以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4.如果继父母没有承担与继子女相关的任何费用,即使教育并照料了继子女,他们之间也不能形成抚养关系,他们就只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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