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若出现一方突然消失或行踪不明的情况,针对该问题,法院可作出以下判决:
首先是一方当事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另一方则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请求,此时法院将会对该诉讼案件准许离婚;
其次,即当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可选择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然而一般需要经历两次以上的诉讼程序才能获得最终的离婚判决结果;
最后,若一方已经确定下落不明,而另一方则通过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然后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能够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请求,那么法院将可能在第一次就判定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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