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医疗保险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凭证。
(一)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凭市基金中心的通知及有关资料(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市基金中心打印的当月《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地税出具的当月《社会保险费专用委托收款凭证》)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下称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委托银行为持卡的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统一领取医疗保险卡。市医保中心委托银行为持卡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按规定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购药,凭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当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的姓名、身份证号(广州市社会保险电脑号)发生错误需要变更时,要求重制、换发医疗保险卡的,需在每月20日前由参保单位填报《在职职工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的业务科办理变更手续,并凭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认已更正的《在职职工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更改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医疗保险卡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重制、换发、领取医疗保险卡手续(原医疗保险卡收回),次月20日前凭通知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领取新卡。
(三)参保人员如遗失、损坏医疗保险卡,或遗忘、泄露卡的交易密码,应立即通过制卡银行服务电话办理口头挂失,并在三日之内持身份证到制卡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申请补发新卡或更换交易密码。补发新卡需7个工作日,更换交易密码需2个工作日。医疗保险卡遗失期间,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在办理挂失期间,可暂凭银行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职工退休证》及复印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理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记帐手续。
(四)参保人员患病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因计算机结算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医疗保险卡不能正常使用时,个人可先用现金支付,然后凭医院发票和医疗费专用。
(五)医疗保险卡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不得外借、涂改、伪造。不得将密码泄露,否则造成损失,后果由持卡人自负。
(六)医疗保险卡登记号为本人身份证号,个别人因无身份证号或身份证号重号的用广州市社会保险电脑号代替。
(七)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可在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动柜员机(ATM)上查询余额;在制卡银行营业网点查询明细清单和修改密码。
(八)单位、个人原因需重制、补换卡的,按有关规定成本费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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