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对尚未完工的房屋支付全额预售款,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些风险表现在:房产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能如期竣工,楼商能否顺利拿到产证,配套是否能跟上等等。
如何既买到称心的房屋又能减少预售款风险呢?购房者应当好好把握住预售合同的约定,以减少预售带来的资金流失的风险。那么,如何在预售合同中对预售款支付进行约定呢?
关键是要把握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几个阶段:
1:预售合同的签订之日;
2:房产商取得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
3:房产商取得新建商品房的“大产证”之日;
4:新建商品房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之日,房产商将房屋可以交付购房者使用。
5:办理“小产证”之日,至此,新建商品房的买卖终告段落。
在支付预售款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上五个关键阶段,结合自己手头兑现能力,分期分批地支付购房款,做到“货到”付款,以保障购房款的安全性。
分期分批的付款额如何确定呢?一般来说,款额的大小应与阶段的重要性相当,重要的阶段,可以付款比例高些,30%、40%都可以,其余的阶段,可以少付些,5%、1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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